公司重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整抗字,103年度,1號
TYDV,103,整抗,1,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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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整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趙至偉
抗 告 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人傑
代 理 人 鄭盛國
相 對 人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代 理 人 胡毓真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緊急處分事件,
對於民國103 年3 月3 日本院103 年度整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均為相對人之債權人,有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304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卷第8 至 9 頁)、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20142 號債權憑證(原審第 44頁),復相對人公司債權人名冊(原審卷第159 頁)等在 卷可稽,則抗告人以其因本院103 年度整字第1 號准許緊急 處分之裁定而權利受侵害,提起本件抗告,自屬合法。二、抗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 相對人之債權人,係屬本案之利害關係人,相對人前向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聲請重整,並遭該院102 年 度整字第2 號裁定駁回在案,據此相對人已無重整之價值, 實無再為緊急處分之必要,為避免相對人一再濫用司法程序 拖延債務,對抗告人實行債權追索程序延宕,影響權益甚鉅 ,爰提起抗告等語。
三、抗告人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 相對人之債權人,因鈞院准予相對人緊急處分之聲請,致抗 告人已進行之強制執行無法繼續執行。相對人前登記於「新 竹市○區○○里○○路000 號3 樓之5 」,已向新竹地院聲 請緊急處分並重整,程序均已終結,相對人遷址於鈞院管轄 範圍後再聲請緊急處分及重整,實係重複聲請,有權利濫用 之嫌,而無保護之必要。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駁 回相對人緊急處分之聲請等語。
四、按「就公司重整程序所為之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 ,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此觀非訟事件法第



185 條第1 項、第172 條第2 項等規定即明。而公司重整前 之緊急處分,為非訟事件法第185 條第1 項所指「就公司重 整程序所為各項裁定」,是除非公司法另有規定,否則,於 該緊急處分裁定前,自應準用同法第172 條第2 項「應訊問 利害關係人」之規定。而綜觀公司法第287 條亦僅規定「法 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 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五 、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 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前項處分,除法 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必要時,法院得由 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 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前項期間屆滿前,重整之聲請駁回確定 者,第一項之裁定失其效力。法院為第一項之裁定時,應將 裁定通知證券管理機關及相關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 除此之外,公司法就法院為公司重整程序所為各項裁定,俱 無任何程序上之規定。則法院為公司重整程序所為之各項裁 定,自均應依非訟事件法之上揭規定,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 係人,重整程序前准否為緊急處分之裁定亦然。五、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以其有重整之可能,且目前仍正常營運中等情, 依公司法第282 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公司重整,並依同法第 287 條規定,聲請於重整裁定前為緊急處分。原審准予相對 人緊急處分之聲請如原裁定主文第1 、2 項所示,另依職權 裁定如主文第3 、4 項所示,及依非訟事件法第187 條第1 項規定命將原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3 日等處分,固 非無據。
㈡惟原審為本件裁定前,並未訊問利害關係人諸如債權銀行、 大股東等,業據本院查閱原審卷宗屬實,此即與非訟事件法 第18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172 條第2 項規定有違,則原審 既未踐行訊問利害關係人之法定程序,其程序顯有瑕疵,是 原裁定尚有未洽。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 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審更為適當 之處理。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 訴訟法第49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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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