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繼字第7號聲 請 人 趙麗艷相 對 人 齊偉德(亡)上列聲明人聲請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二)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行政 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團體驗證。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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