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繼字,103年度,7號
TYDV,103,司聲繼,7,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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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繼字第7號
聲 請 人 趙麗艷
相 對 人 齊偉德(亡)
上列聲明人聲請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行政
   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團體驗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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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