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3065號
TYDV,103,司票,3065,2014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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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06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昱菱陳協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更正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無約定利
  率者,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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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