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聲 請 人 桃園縣平鎮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兆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浩震、吳美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委任狀正本。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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