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75號
TYDV,103,司拍,175,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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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平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兆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浩震、吳美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委任狀正本。
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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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