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大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翠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証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証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三、債務人未依約屨行之証明文件(如歷次繳款明細)或催收之
証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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