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45號
TYDV,103,司拍,145,2014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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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美娥(即張文臺之繼承人)、張偉國(即
張文臺之繼承人)、張偉聖(即張文臺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相對人李美娥張偉國張偉聖為本件不動產之新受託
  人,或具狀改列新受託人為相對人(信託法第8 條第1 項、
  第45條、第36條第3項規定參照)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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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