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美娥(即張文臺之繼承人)、張偉國(即
張文臺之繼承人)、張偉聖(即張文臺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相對人李美娥、張偉國、張偉聖為本件不動產之新受託
人,或具狀改列新受託人為相對人(信託法第8 條第1 項、
第45條、第36條第3項規定參照)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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