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44號
TYDV,103,司拍,144,2014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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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梁黃金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忠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原提出之本票非於
  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所簽發,且該本票記載受款人為第
  三人梁勤發,亦未經受款人背書轉讓,非抵押權擔保效力所
  及)。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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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