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 請 人 梁黃金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忠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原提出之本票非於 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所簽發,且該本票記載受款人為第 三人梁勤發,亦未經受款人背書轉讓,非抵押權擔保效力所 及)。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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