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938號
TYDV,103,司促,9938,201405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93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朱孟辰
債 務 人 康達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玲
債 務 人 劉水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肆仟柒佰
  伍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達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