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847號債 權 人 王麗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凃宥安(原名:凃國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所欠借款之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起算 ,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二、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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