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847號
TYDV,103,司促,11847,2014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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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847號
債 權 人 王麗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凃宥安(原名:凃國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所欠借款之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起算
    ,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二、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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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