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479號
TYDV,103,司促,11479,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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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79號
債 權 人 林惟民
債 權 人 黃美僑
債 權 人 陳淑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美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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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美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