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16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非訟代理人 林璟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育男、賴育宏、蘇素珍(即賴桂財之繼承人)、賴育如(即賴桂財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查明被繼承人賴桂財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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