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31號債 權 人 魏乘烜即大磊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宸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 謄本,並表明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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