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831號
TYDV,103,司促,10831,2014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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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31號
債 權 人 魏乘烜即大磊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宸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
  謄本,並表明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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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宸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