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23號債 權 人 葉俊偉即超偉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致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蓋債權人營利事業大小章。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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