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95號
債 權 人 陳麟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生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嚴程德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併對「宏生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請求?如是
,請具狀表明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表明是否請求連
帶給付?
二、聲請狀僅附有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號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請提出其餘三張支票(含正反面)及退票
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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