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695號
TYDV,103,司促,10695,2014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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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95號
債 權 人 陳麟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生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嚴程德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併對「宏生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請求?如是
  ,請具狀表明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表明是否請求連
  帶給付?
二、聲請狀僅附有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號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請提出其餘三張支票(含正反面)及退票
  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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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生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