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350號
TYDV,103,司促,10350,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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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50號
債 權 人 畢希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堃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3 年5
   月7日起算)。
 二、表明本件是否併對「陳國瑛」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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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堃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