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50號債 權 人 畢希聖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堃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3 年5 月7日起算)。 二、表明本件是否併對「陳國瑛」為請求?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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