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春蘭
張茗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韋凱間因102 年訴字第2080號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1,0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