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096號
TYDV,102,訴,1096,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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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96號
原   告 陳文政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沈黃秀琴(被告沈邱樹之繼承人)
      沈為光(被告沈邱樹之繼承人)
      沈瑞蓉(被告沈邱樹之繼承人)
      沈瑞玲(被告沈邱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沈黃秀琴沈為光沈瑞蓉沈瑞玲為被告沈邱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沈邱樹於民國102 年8 月13日死亡乙情,有戶籍 謄本附卷可稽,因本件當事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 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沈黃秀琴沈為光沈瑞蓉沈瑞玲承 受被告沈邱樹之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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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