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96號原 告 陳文政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被 告 沈黃秀琴(被告沈邱樹之繼承人) 沈為光(被告沈邱樹之繼承人) 沈瑞蓉(被告沈邱樹之繼承人) 沈瑞玲(被告沈邱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沈黃秀琴、沈為光、沈瑞蓉、沈瑞玲為被告沈邱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沈邱樹於民國102 年8 月13日死亡乙情,有戶籍 謄本附卷可稽,因本件當事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 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沈黃秀琴、沈為光、沈瑞蓉、沈瑞玲承 受被告沈邱樹之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