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797號
聲 明 人 王祖霖
王紫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鄢耀媛
法定代理人 王嘉慶
被 繼承人 羅秀玉(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王祖霖、王紫芸、鄢耀媛與被繼承人 羅秀玉分別為祖孫、婆媳關係,而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03 年 10月08日死亡,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 檢呈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 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 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祖孫承 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 1176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王祖霖、王紫芸與被繼承人羅秀玉為祖孫關係 ,而被繼承人業於103 年10月08日死亡等節,業據其等提出 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以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洵堪予認。而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法定繼承人羅詠潔、王嘉 玲、王嘉慶均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 查,惟被繼承人尚存有子女王瑞玲為第一順序之法定繼承人 ,顯見被繼承人羅秀玉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尚未全體拋棄繼承 ,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桃園縣楊 梅市戶政事務所102 年12月30日桃楊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 暨所檢附之戶籍謄本等件在案可參,足堪認定。而聲明人王 祖霖、王紫芸既為被繼承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 女,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 聲明人王祖霖、王紫芸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 棄繼承之可言。從而,本件聲明人王祖霖、王紫芸聲請拋棄 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次查,聲明人鄢耀媛與被繼承人羅秀玉為婆媳關係,有卷內 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堪予認定,而聲明人鄢耀媛既為被繼 承人羅秀玉之媳婦,依上開法律規定,自非被繼承人羅秀玉 之法定繼承人甚明,是本件聲明人鄢耀媛向本院聲明拋棄繼 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