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099號
TYDV,101,訴,1099,2014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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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099號
原   告  劉奎成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楊美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羅開文
被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趙奕翔
       黃裕仁
       侯宇穗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17日上午11 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兩造注意下列事項,並請依法辦理或具狀表示意見: ㈠原告已於103 年4 月11日當庭撤回對被告大力開發企業有限 公司之起訴,並聲請對被告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為告知訴 訟。被告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如欲到庭參加訴訟,請提出 蓋有公司章及最新法定代理人「周宗揚」印章之委任狀到院 。
㈡本件原告所欲確認之債權,原債權人為「新竹區中小企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改制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嗣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收購),而「新 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將系爭債權讓與「台北 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又將系爭債權讓與「統一元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統一 元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復將系爭債權讓與「嘉億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將系爭債權讓與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又 將系爭債權讓與「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 若欲對「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鼎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統一元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嘉 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等人聲 請為告知訴訟,爰請於103 年5 月20日前依民事訴訟法第66 條之規定,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本院(並按人 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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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