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099號原 告 劉奎成兼 訴 訟代 理 人 楊美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羅開文被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訴訟代理人 趙奕翔 黃裕仁 侯宇穗受 告 知訴 訟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17日上午11 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請兩造注意下列事項,並請依法辦理或具狀表示意見: ㈠原告已於103 年4 月11日當庭撤回對被告大力開發企業有限 公司之起訴,並聲請對被告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為告知訴 訟。被告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如欲到庭參加訴訟,請提出 蓋有公司章及最新法定代理人「周宗揚」印章之委任狀到院 。 ㈡本件原告所欲確認之債權,原債權人為「新竹區中小企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改制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嗣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收購),而「新 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將系爭債權讓與「台北 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又將系爭債權讓與「統一元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統一 元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復將系爭債權讓與「嘉億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將系爭債權讓與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又 將系爭債權讓與「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 若欲對「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鼎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統一元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嘉 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等人聲 請為告知訴訟,爰請於103 年5 月20日前依民事訴訟法第66 條之規定,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本院(並按人 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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