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1年度,3號
TYDV,101,國,3,20140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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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3號
原   告 黃上霖
      林素瓊
原   告 郭文龍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裕旺
      彭瑞琴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家諭
被   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法定代理人 廖高江
訴訟代理人 陳德義律師
被   告 余政興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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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