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3號原 告 黃上霖 林素瓊原 告 郭文龍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裕旺 彭瑞琴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家諭被 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法定代理人 廖高江訴訟代理人 陳德義律師被 告 余政興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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