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19號
TYDV,100,重訴,319,2014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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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星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文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橋本千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立德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忠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8日
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億3仟99
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2萬9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
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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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星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德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