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寀婕(原名邱美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寀婕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寀婕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 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