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益寬
谷正福
陳文水
蔡郡豐
蔡榮進
吳文仁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林益寬「選任辯護人李國盛律師」之文字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刑事 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林益寬「選任 辯護人李國盛律師」,顯係誤載,爰依聲請將原判決之原本 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誤載之文字予以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