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564號
TYDM,103,易,564,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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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5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芊芊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3 年度偵字第310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 ○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鄭斯遠同為愛狗 人士,於民國102 年9 月間,經由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 )相識後,因每於星期假日相偕前往狗場擔任志工,且日夜 密集以通訊軟體LINE聊天對話,遂萌生情愫,進而戀情濃熾 。鄭斯遠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竟分別基於相姦、通姦 之犯意,於102 年10月6 日晚間7 時、102 年10月9 日晚間 11時、102 年10月13日晚間7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 00號2 樓之鄭斯遠居所房間,3 度發生姦淫行為,嗣因甲○ ○似有身孕,告知鄭斯遠後推諉不理,雙方發生爭吵,甲○ ○惱怒之下遂向其夫乙○○吐實外遇懷孕,並由乙○○陪同 前往婦產科就診後,始悉上情(被告鄭斯遠部分另為簡易判 決)。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 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 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 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依同法第245 條 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撤回對其配偶即被告甲○○之告訴,此本院103 年5 月23 日訊問筆錄1 份、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彭怡蓁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白俊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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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