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智易字,103年度,1號
TYDM,103,原智易,1,201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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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原智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芩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偵字第20974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嘉芩係桃園縣平鎮市○ ○路000 號「銀海小吃店」負責人,明知「男人情女人心」 、「冷冷的心上人」、「海波浪」、「思慕的人」、「雲中 月圓」等5 首歌曲,係台灣音樂著作權聯合總會所享有著作 財產權之音樂著作,非經台灣音樂著作權聯合總會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擅自公開演出。詎張嘉芩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故意,自民國101 年6 月30日起,未經台灣音樂著作 權聯合總會或任何著作權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即在上址提供 內含上開5 首歌曲之電腦點唱機,供店內不特定顧客點唱以 營利,並公開演出前開音樂著作,以此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 。嗣於102 年8 月27日下午4 時許,為警在上址內查獲。因 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方法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台灣音樂著作權聯合總會告訴被告張嘉芩違反著 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 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罪名,依同 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 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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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