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矚訴字,102年度,1號
TYDM,102,原矚訴,1,20140513,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
                   102年度原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振有
選任辯護人 湯偉律師
被   告 潘緯倫
選任辯護人 江仁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47
71號、第5408號、第5409號),暨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11
043 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吳振有潘緯倫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 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