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蕭本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8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85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4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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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3 年度除字第1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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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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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94-NY-0000000-0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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