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46號
SCDV,103,訴,446,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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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   告 愷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薇
被   告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零叁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 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經本院於民國10 3年4月1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 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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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愷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