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丕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丕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曹丕正前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3 年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核准假釋,而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9 月30日,惟至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 9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6 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