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9號
SCDV,103,訴,109,2014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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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雪玉即莊友芃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4月22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 於民國103年5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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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