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27號
SCDV,103,補,427,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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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陳正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珠鄭一心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貳
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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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