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陳正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珠、鄭一心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貳
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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