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20號
SCDV,103,補,420,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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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陳春蘭
原   告 郭淑鳳
前列陳春蘭郭淑鳳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蘭輝張桂清、張桂沐、張紹君、張蘭興間拆
屋還地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
柒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
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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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