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何鳳儀
上列聲請人何鳳儀與相對人許凱庭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