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十德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呂增源即十德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76年核准設立,本欲開發山坡 地經營休閒遊樂、遊憩等事業,惟未能順利開展業務,聲請 人所有之土地、資產均遭債權人強制執行取償,分配後尚有 負債新台幣(下同)00000000元,現聲請人名下僅餘銀行存款 64039元供零星開支使用外,已無任何財產,爰依公司法第 89條規定聲請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財團費用及財 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 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 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 第57條、第97條、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旨 趣,債務人之財產如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 ,即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依職權 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 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無從依 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如仍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 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 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 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法院即得 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25年院 字第1505號解釋、96年度台抗字第5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 聲請人自承公司之財產僅有現金存款64039元,而其積欠債 務人之債務合計00000000元等語,業經提出債權人清冊、財 產狀況說明書、公司銀行存褶影本及資產負債表為證,且經 本院應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364號執行卷核閱在卷 。本院綜合上情,並審酌聲請人公司僅有現金存款64039元 ,其債務則高達00000000元,遠逾其財產總值,倘宣告其破 產,尚須依破產法第97條規定優先清償第95條所定破產財團 之管理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及 第96條所定之財團債務,足見聲請人之財產顯不足清償破產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倘宣告破產,將致公司之財產更形減 少,其債權人亦不可能因此而受有任何分配,揆諸上開說明
,實難認本件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及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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