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11號
SCDV,103,司聲,11,201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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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羅翠玲
聲 請 人 林美鳳
聲 請 人 李明珠
聲 請 人 黃芷筠
聲 請 人 陳思如
相 對 人 賴意珺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裁全字第28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
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亦有明文。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終止借名 登記等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處分,業經 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28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 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處分,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 人之財產為假處分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 ,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28號假處分事件(含 102年度司執全字第196號假處分事件、臺灣高等法院102年 度抗字第1455號假處分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復經本院依職 權向本院分案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查 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 )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函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 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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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