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70號聲 請 人 鍾奇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鴻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鍾奇「勲」或鍾奇「」(聲請狀 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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