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370號
SCDV,103,司票,370,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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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鍾奇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鴻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鍾奇「勲」或鍾奇「」(聲請狀
        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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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