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鄭福海
相 對 人 施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施天賜向案外人李憲清借款,為 擔保其對案外人李憲清之債務能夠履行,提供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 押權,經登記在案。嗣前揭借款清償期屆至,相對人即債務 人未依約清償,經案外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未果而換發債 權憑證在案。俟案外人李憲清於民國103年2月6日將上開之 債權及利息、違約金等一切權利讓受於聲請人,且經合法公 示送達並辦竣抵押權讓與之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二件、債權讓與契約書 影本一件、郵局存證信函影本一件、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 41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本院90年執字第 2149號債權憑證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施天賜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係坐落苗栗縣竹南鎮,並非在本院轄區,揆諸非訟 事件法第72條規定自應由拍賣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