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陳信溢即創世紀餐飲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完結創世紀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 用之,公司法第113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 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 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2年10 月24 日就任為創世紀餐飲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 102 年度司司字第188 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事 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88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 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3年10月24 日完結創世紀餐飲事業有限 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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