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2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周芯妤即周佳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周芯妤即周佳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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