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1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趙至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家豪即溫家極品炭燒羊肉飲食店、陳滿婷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溫家極品炭燒羊肉飲食店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
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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