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37號
SCDV,103,司促,4337,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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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37號
債 權 人 威駿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寬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豐邑ipark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豐邑ipark社區管理委員會有無向主管機關報
        備?倘有,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
       ②如無報備,應釋明其具備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
        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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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駿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