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37號
債 權 人 威駿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寬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豐邑ipark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豐邑ipark社區管理委員會有無向主管機關報
備?倘有,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
②如無報備,應釋明其具備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
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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