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06號
SCDV,103,司促,4306,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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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朱錫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趙文寧林秋霞趙文軍趙文琳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趙文琳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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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