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朱錫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趙文寧、林秋霞、趙文軍、趙文琳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趙文琳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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