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56號
SCDV,103,司促,4156,201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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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
債 權 人 安啟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弘下企業社、溫斯光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個人或公司?
       ②弘大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
        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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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