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債 權 人 安啟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弘下企業社、溫斯光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個人或公司? ②弘大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 資或合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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