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55號債 權 人 周秋蓮 李菊憶 林玉芳 謝勝終 陳冠中 彭俊維 翁志宗 蔡武州 王碩賢 鄭淵仁 田碧珠 謝清兆 劉玉星兼上共同代 理 人 廖建塏債 權 人 王智玄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等14人」或「等15人」?如為等 15人,請補正債權人王智玄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及王智玄對債務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請 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為何?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③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為何(請一一列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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