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55號
SCDV,103,司促,4155,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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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55號
債 權 人 周秋蓮
      李菊憶
      林玉芳
      謝勝終
      陳冠中
      彭俊維
      翁志宗
      蔡武州
      王碩賢
      鄭淵仁
      田碧珠
      謝清兆
      劉玉星
兼上共同
代 理 人  廖建塏
債 權 人 王智玄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等14人」或「等15人」?如為等
        15人,請補正債權人王智玄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及王智玄對債務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
        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為何?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③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為何(請一一列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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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