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67號
債 權 人 蘇繼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欣如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債務人究為公司或個人?如為公司,併更正
請求聲明,如為個人,其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
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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