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47號
債 權 人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金山即富鉅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富鉅土木包工業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
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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