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3年度,7號
SCDV,103,勞執,7,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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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暐忠
相 對 人 欣達鐵工程行即詹明達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0三年一月十七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履行如附件協調方案所示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11 月13日下午15時20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村00鄰000 號 房屋進行施工時,不慎從工地3 樓摔落,導致雙手及大腿均 發生骨折之傷害,就上述職業災害之補償,新竹縣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委員會居間調解,並於103 年1 月17日調解成立, 詎料相對人僅給付第一期款10萬元,其後即未依約給付,爰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確於103 年1 月17日在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會 議室進行本件勞資爭議案件調解,並調解成立,且系爭勞資 爭議案件之調解,確係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9 條至第24條規定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閱兩造間本件勞資爭議案 卷核閱無訛,此有新竹縣政府於103 年5 月22日以府勞資字 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勞資爭議全卷資料附卷可憑。兩造 既於勞資爭議協調程序中達成:「由資方詹明達分2 期支付 勞方李暐忠和解金,第一期於103 年1 月29日上午10時在新 埔調解委員會辦公室支付現金新台幣10萬元整,第二期於10 3 年3 月10日上午10時在新埔調解委員會辦公室支付現金新 台幣40萬元整,如有一期未兌現則視同全部到期」之結論, 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第二期給付義務,業據相對 人是認屬實,有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查,自堪信聲請人之主 張,要非無據,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又未 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就調解成立內容 ,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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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