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8號
SCDV,102,訴,178,20140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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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嚴天龍
       魏文章
       徐保焜
       吳道仁
視同上訴人  陳炎輝
被 上 訴 人 彭智賢
       劉永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事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3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3年4月17日、103年4月16日、103年4月3日、103年4 月18日、103年4月3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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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