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2年度,11號
SCDV,102,家簡,11,2014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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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簡字第11號
原   告 彭銘炎
被   告 傅中庸(兼傅英雪繼承人)
      傅百麒(兼傅英雪繼承人)
      傅郁明(兼傅英雪繼承人)
      傅郁翼(兼傅英雪繼承人)
兼前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郁崇
被   告 傅孫雀嬌
      傅彥豐
      傅然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張淑美律師
      王彩又律師
複代理人  蔡麗雯律師
被   告 傅金玲
      傅振宗
      彭榮富
      陳彭麗玉
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鑑銘
被   告 彭家浚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彭洪惠敏
被   告 彭芬芬
      許明仁兼許明良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林許滿足
      許雙喜
兼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許紋紋
被   告 劉傅月
訴訟代理人 劉富龍
被   告 謝達雄
      謝達木
      謝達鵬
      謝美秀
      洪謝美連
      謝心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主文欄第二項第二行、事實及及理由欄「傅金鈴」記載,應更正為「傅金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 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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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