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簡字第11號原 告 彭銘炎被 告 傅中庸(兼傅英雪繼承人) 傅百麒(兼傅英雪繼承人) 傅郁明(兼傅英雪繼承人) 傅郁翼(兼傅英雪繼承人)兼前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傅郁崇被 告 傅孫雀嬌 傅彥豐 傅然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張淑美律師 王彩又律師複代理人 蔡麗雯律師被 告 傅金玲 傅振宗 彭榮富 陳彭麗玉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鑑銘被 告 彭家浚兼 訴 訟代 理 人 彭洪惠敏被 告 彭芬芬 許明仁兼許明良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林許滿足 許雙喜兼前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許紋紋被 告 劉傅月訴訟代理人 劉富龍被 告 謝達雄 謝達木 謝達鵬 謝美秀 洪謝美連 謝心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主文欄第二項第二行、事實及及理由欄「傅金鈴」記載,應更正為「傅金玲」。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 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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