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16號
SCDV,102,勞訴,16,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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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張育碩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代理人  彭鏡容
被   告 曾彥儒即日喜科技電器行
訴訟代理人 曾蘇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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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