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6號原 告 張育碩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複代理人 彭鏡容被 告 曾彥儒即日喜科技電器行訴訟代理人 曾蘇宛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回報此頁面錯誤